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热点政策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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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热点政策问答(一)

时间:2020年2月24日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有哪些?

  目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有7种,分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主体有什么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开具的原则及禁止性事项有什么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7、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8、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票面显示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9、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有什么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10、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1、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1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处理。

  1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电子发票的特殊性,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无法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做作废处理。纳税人需要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处理。

  14、购买加油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增值税税率调整以后,开具原税率发票有什么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

  (1)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3)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17、发生何种情形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8、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验增值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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