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热点政策问答(二)——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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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热点政策问答(二)——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专题

时间:2020年2月24日 13:25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1、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中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业务有哪些?

  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共有16项,具体包括: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验(交)旧、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作废、发票缴销、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部分无法全程在线办结的事项,线下办理部分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提示进行办理。

  2、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再次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3、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方面有什么措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六)条要求,税务机关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4、享受支持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和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以上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5、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和第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已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因疫情原因暂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6、疫情防控期间暂时无法返回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确认?

  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网站(http://xinjiang.chinatax.gov.cn/)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功能,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等用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如何填写税率栏次相关内容?

  如果你酒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符合以上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开具税率栏显示“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先做商品编码与优惠政策对应关系的维护。维护方法为:

  (1)登录税控开票软件,打开“系统设置”—“商品编码和客户编码”—“商品编码添加”功能。

  (2)输入需要开具免税发票的商品名称,并选择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3)在“享受优惠政策”下拉列表中选择“是”,在“优惠政策类型”下拉菜单中选择“免税”,点击保存。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已维护好免税信息的相应税收分类编码,即可在票面“税率”栏显示“免税”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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