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疑问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事件背景A:本着合作共赢、积极促进当地新能源产业升级的原则,我公司于2016年与某地区工业园管委会签署了光伏发电项目合同。
为建设电站,我方以租赁方式取得甲方提供的1201亩土地(该土地(沙漠)为当地工业园管委会从农民手中收购所得,土地产权属当地工业园管委会)。
其中,合同约定我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229万元,无需再承担因使用土地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
事件背景B:2018年底,当地税务局通知我公司需补足1201亩土地产生的1201万元耕地占用税的剩余971万元,但合同约定我方只缴纳约定的耕地占用税金额,其余由当地管委会补足。
疑问:1.该1201亩土地为沙漠荒地,非农业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2.该耕地占用税应由承租方缴纳,还是由出租方缴纳?3.出租方为当地管委会,非农户,土地性质已转换,按耕地占用税规定,承租人应不属于纳税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的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的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新疆印花税计算器 日期:2020.12.6 来源:新疆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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