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局:物流辅助业营改增政策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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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辅助业营改增政策辅导手册

来源:新疆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24

1.物流辅助包括哪些内容?

答:物流辅助服务包括9项内容,分别是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2. 航空地面服务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吗?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航空地面服务属于“营改增”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3. 物流辅助的税率是多少?

答:提供物流辅助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4.物流服务服务中那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营改增”后,装卸搬运费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答:装卸搬运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6.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仓储保管收入如何缴税?对方能抵扣吗?

答: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若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对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7.我公司是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我公司共收取客运费用25万元,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10万元,承运方向我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月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计税销售额?如承运方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该公司8月的计税销售额为扣除10万元后的收入,即15万元;承运方给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8.代理报关服务的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计入计税销售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我公司在境外租了仓库,在境外提供仓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单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的相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11.个体户提供的火车站货物寄存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营改增”范围。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12.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小规模的纳税人能享受差额扣除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享受差额征税规定。

13.我公司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与委托方的结算方式为现金支付,没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没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的,不满足国际货运代理免税条件,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14.我公司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我公司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现有业务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我公司是否可以仅就该笔业务缴纳增值税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因此,公司在已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况下不能仅就单笔业务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个人从事同城快递的收派业务是否营改增?

答:个人从事快递收派业务不属于邮政业的范围。属于

“物流辅助”中的收派服务。

16. 收派服务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派服务主要包括: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17.纳税人既提供收派服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既提供收派服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准确划分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18.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营改增”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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