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局:信息技术服务“营改增”政策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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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营改增”政策辅导手册

来源:新疆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24

1.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3.哪些信息技术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向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如何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

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

4.纳税人提供境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其增值税核算和开具发票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提供境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境外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境外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一)一般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将当期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行 “四、免税”“应税服务”的相关栏次中。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将当期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本期数中。

6.网络维护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网络维护是信息技术服务的一种,属于“营改增”范围。

7.软件公司为汽车4S店提供的客服中心语音服务系统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8.网络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

9.提供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服务类型划分到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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