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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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辅导手册

来源:新疆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24

  1.交通运输业包括哪些内容?

  答: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陆路运输(公路、铁路、缆车、索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2.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各是多少?

  答: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应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需要提供专票的,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4.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

  (4)货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或《机动车行驶证》。

  5.无偿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是否征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答: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我企业从事多种经营业务,是否必须按500万的销售额标准来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例如:某公司经营运输业务同时兼营修理修配,连续12个月运输收入300万,修理收入100万元,虽然运输收入未达到标准,但修理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应认定一般纳税人。

  8.个人将其车辆挂靠到运输企业经营的,如何申报纳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一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一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9.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答: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用于交通运输经营的外购货物支出,包括与经营有关的机器、机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燃料、电力、办公用品、修理用配件等以及接受修理修配加工劳务和应税服务支出所发生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10.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11.企业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有“承运人”、“实际受票方”、“收货人”、 “发货人”几个栏次,应该由哪一方认证抵扣?还是任意取得票的一方认证抵扣都可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9号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因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实际受票方”认证抵扣。

  12.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的税控专用设备和缴纳的年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传输盘等。

  一般纳税人向税控服务单位支付的维护费也可以抵减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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