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局:文化创意营改增政策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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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营改增政策辅导手册

来源:新疆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24

1.“营改增”试点的文化创意产业有哪些?

答:文化创意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2.文化创意服务业的税率?

答:提供文化创意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3.文化创意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1)试点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以外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但不包括对境外的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免税服务的项目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会议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的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4.“营改增”后提供文化创意服务的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答:(1)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2)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房地产营销策划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房地产营销策划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6.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缴纳?

答: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收入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文化建设事业费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否是含税价格?减除销售额的凭证有什么要求?

答:应是含税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8.我是一名个体户,主要经营广告服务,增值税核定未达起征点,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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