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行业大类时登记错,影响享受享受疫情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酒店,主营业务是住宿,登记行业大类时登记错了,请问根据【2020】7号可以享受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公告》(新财法税〔2020〕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第二条的规定,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相应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上述困难减免税政策,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免税的款项,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您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公告》(新财法税〔2020〕7号)文件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以企业在税务机关系统中登记的行业确定,若开业初期未确定主营业务则以工商营业执照第一个业务确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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