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的理解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的规定,手续费管理(三)支付管理。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返还得手续费是用于改善办税环境,奖励企业的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则属于您企业的人员成本。

   您所咨询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文件中的人员成本,因该文件所涉及范围较广,具体对应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相关部门咨询。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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