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预缴所得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房地产预缴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25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乘预计计税毛利率再乘企业所得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人员以总局文件为据,对税务机关将毛利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提出异议;税务机关答复毛利额直接缴纳预征税款。 现咨询区局,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直接以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否符合总局文件规定,。 恳请区局以文字方式回复纳税人咨询,方便纳税人查阅咨询回复详情,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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