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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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日期:2020.5.2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制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享受条件 所有纳税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自2019年6月1日起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不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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