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委托贷款合同中委托方、贷款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分别如何缴纳印花税?请不要电话沟通,请在网页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0.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五条的规的,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四条的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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