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票上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不填可以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发票上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不填可以吗

留言时间:2020-07-10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平时取得的物业、水电发票,发票上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开票方都没填写,请问这样符合规定吗?能入账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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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7-10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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