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及近期增值税政策讲解
日期:2020.7.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农产品核定扣除及近期增值税政策讲解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布尔津县税务局
主讲人: 黄权标
培训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双湖路11号(布尔津县税务局四楼会议室)
可报名人数: 85
培训时间: 2020-07-22 11:00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调整内容:一是将实施核定扣除的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一般纳税人核定扣除方法由“投入产出法”调整为“成本法”;二是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不再使用“主产品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三是对成本法计算公式中,对“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均按照会计核算计量。
2020年7月1日执行(按照成本法申报)
1、按照2020年4号公告,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在使用“主产品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在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要求纳税人必须分别计算主副产品的耗用率,还是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可以采用主产品法计算,也可以采取主副产品法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一年不变。
答:不可以选择。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不再使用“主产品法”,在成本法计算公式中,对“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均按照会计核算计量,实现销售计算抵扣时,主副产品均可参与抵扣。
2、对前期核定农产品采取投入产出法且已经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是否可以取消核定?
答:可以,核定扣除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重新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起止时间需明确?
答: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自7月1日起使用新的计算方法下的耗用率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6月申报期结束后进行数据采集和耗用率重新上报。
4、新的核定扣除方法和计算方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2020年1-6月的业务如何处理
答:2020年1-6月的业务暂不调整,待2021年1月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根据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5、原成本法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本次调整后,2019年度的核定调整是否还需要重新核算。另外2020年会有2种核定扣除率,2021年核定后,对2020年度进行调整时是分时段还是全年一次性按照新的核定扣除办法进行调整?
答:2019年度的核定纳税调整2020年初已结束,不需要调整。2021年初,根据2020年全年实际抵扣情况进行调整。
6、纳税人反馈,主副产品均核定时,需要核定的产品较多,是否仍可以选择主产品法核定?
答:不可以。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不再使用“主产品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在核定耗用率时,仅需要核定一个主要产品耗用率即可。例如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主产品玉米油和副产品油渣,只需核定一个主要产品玉米油的耗用率,不需要核定油渣耗用率。如企业存在生产多种植物油油品,如棉籽油、玉米油等,需要对主要产品棉籽油和玉米油分别核定耗用率。
7、对于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如投入籽棉生产皮棉、棉籽、棉短绒等产品,在计算耗用率时,农产品原料如何进行分配
答:《实施办法》明确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理方法,但不得随意变更。
8、纳税人反应,例如某轧花企业,收购籽棉生产出皮棉和毛棉籽,部分毛棉籽继续脱绒生产出光棉籽和棉短绒,那么,该纳税人如何计算耗用率。同时,产出的光棉籽为种子,免税产品,怎么选择税率?。
答:该情况属于一种农产品,生产主副产品的情况,适用一种耗用率;产出的光棉籽免税,因此在销售时计算的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9、对新纳入核定扣除的企业,其进项税额转出的库存农产品、半成品截止到5月31日还是截止到6月30日的农产品库存
答:2020年4号公告,未将新行业纳税人核定扣除范围,因此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库存农产品、半成品。
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到底是按什么标准定义?
答:一般情况下,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率为9%,若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1、对新纳入核定扣除的企业,其进项税额转出的库存农产品、半成品截止到5月31日还是截止到6月30日的农产品库存
答:2020年4号公告,未将新行业纳税人核定扣除范围,因此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库存农产品、半成品。
12、新增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成本法”
答:建议纳税人适用参照法,第二年改为成本法。
13.我局1户企业2019年收购原材料时由火灾事故,其中88.39吨籽棉受损,该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在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是否剔除损失计算外购金额?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中,计算耗用率的外购金额为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火灾事故受损的籽棉并未投入生产,因此不计算在外购金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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