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专票保管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10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问:现在电子专票没有发票联抵扣联之分,请问我还需要将电子专票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打印出来单独装订成册吗?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的是会计凭证归档,也就是发票联怎么保管,就不用给我复制粘贴了,我想知道的是税收方面关于电子发票保管的问题,请正面回答电子专票还需不需要像以前纸质发票一样单独装订成册,谢谢!麻烦不要电话回复,免得你电话说不需要,到时候我没有证据,税务局又说我未按规定保管专票要罚我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8-10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存储方面的要求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专票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专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新疆印花税计算器 日期:2020.12.6 来源:新疆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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