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9-15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未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的怎么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无偿使用别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怎么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9-17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又根据《自治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86]137号)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两次交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再根据《自治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六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及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附表)执行。
第十二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分两次缴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新疆印花税计算器 日期:2020.12.6 来源:新疆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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