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等税务局回复: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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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0-12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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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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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文件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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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字〔1995〕48号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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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旧房的确认问题  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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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5〕13号)第一条规定, 一、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产权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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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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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字〔1998〕61号)文件规定,一、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

 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符合上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形的,应分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 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税务局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新旧房使用时间的具体界定,由纳税人提供已自用或者出租使用的时间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资料确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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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如40%房产符合旧房条件,可按财税【1995】48号文件有关规定,依据旧房计算方法征收相应土地增值税,后续对项目进行清算时剔除已作为旧房出售的部分。但是,如该40%房产出售时,项目情况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情形的,应执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先预征、后清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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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开发产品不受自行使用或出租的影响,在销售或转让时,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包括尾盘销售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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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十三、关于旧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旧房确认问题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包括:1.新建成的房产使用时间满一年的,在转让时应作为旧房;2.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3.个人新建房产转让,不论其建成后使用时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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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0-1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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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4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问题收悉,根据您所述情况,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第二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符合上述“可要求清算项目”条件的,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新房旧房也是需要主管局判定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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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2

答复内容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2007〕102号)的规定:“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并按规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完毕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以工程验收部门核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竣工的时限;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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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4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按照新建房和旧房的不同来分别确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清算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按照新建房和旧房的不同来分别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2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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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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