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留言时间:2020-12-01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03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企业此前有已发生未处理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