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多缴印花税可以抵用吗?
留言时间:2019-08-18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1.我公司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2018年因申报错误,多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2017年运输合同印花税少缴纳,请问2018年多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可以抵用2017年少缴的运输合同印花税吗?
2.我公司2018年按照2017年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缴纳2017年印花税,因税款所属期申报为2018年1月份,可以认为是已经缴纳2017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吗?
3.我公司购销业务未签订合同,2017年4月缴纳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购销合同印花税,税款所属期申报为2017年4月,可以认为2016年我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已经缴纳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8-21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新疆印花税计算器 日期:2020.12.6 来源:新疆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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