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扣除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4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年度中间(2019年6月)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没有综合所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有1个孩子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问在明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专项扣除金额是按照2019年全年的缴纳金额扣除,还是只能按照实际经营期对应月份缴纳的社保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按全年扣除,还是按照实际经营期月份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8-27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同时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的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若您从2019年1月开始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条件,您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全年计算扣除。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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