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本公司为企业做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会涉及设备的提供,比如路由器,服务器等,请问我公司提供的以上服务应该按何种税率开票?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信息系统建设

留言时间:2019-10-12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本公司为企业做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会涉及设备的提供,比如路由器,服务器等,请问我公司提供的以上服务应该按何种税率开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10-15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同时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第九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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