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印花税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3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与政府合作签订3P协议或BOT协议,我公司依据BOT协议向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该项费用政府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我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是按照印花税的哪类凭证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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