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地铁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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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地铁企业所得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1-06-07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由新疆乌京铁建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请问1、该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2、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书面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6-11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规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本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如可行性缺口补助与您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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