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

留言时间:2021-07-05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中说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我们是事业单位改制,原来的出资人是政府,改制过程中,出资人改为了政府下面的国有投资公司。

请问是否符合投资主体相同的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7-14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文件名称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公告》。您单位是事业单位改制,不属于本文件优惠对象。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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