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地方字〔2001〕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棉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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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棉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地方字〔2001〕1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1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漏洞,现就棉麻公司缴纳印花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级棉麻公司(包括兵团)与农牧生产连队、家庭农牧场、农工直接签订的棉花收购合同,可视同“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待,免纳印花税。

    各级棉麻公司(包括兵团)与其他部门或其之间签订的收购、调拨棉花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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