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局: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宣传册
来源:新疆税务局
日期:2019.6.28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相继出台文件,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5.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主要政策
类别 |
重点群体 |
政策规定 |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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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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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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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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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
类别 |
申请 |
税收减免管理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类别 |
申请 |
税收减免管理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外重点群体 |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序号 |
招用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件编号 |
类型(1)(2)(3)(4) |
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单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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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类型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上述(1)类人员不需填写证件编号,其他类型人员填写《就业创业证》编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序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件编号 |
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单位: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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