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按经营所得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时还要代扣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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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局:代扣个税

日期:2019-06-25

来源:新疆税务局

       问:老师好,请问2019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第5号,4月1日后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由付款人代扣代缴税款,请问,4月1日起收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已按经营所得缴了1.5%的个人所得税的,我们是否还需要代扣个税。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请支付方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第四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同时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的规定,将第九条改为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经营所得不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由本人前往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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