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煮熟的和生的咸鸭蛋税率到底是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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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生、熟咸鸭蛋增值税税率

日期:2019-06-27

来源:新疆税务

      问:我司购进一批咸鸭蛋(煮熟了的),供应商发票开具税率为9%。我司认为熟的应该开13%,属于熟制品,生的开9%。故供应商开具熟咸鸭蛋9%税率,是否错误?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的规定,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第九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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