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
日期:2019-07-24
来源: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牛羊的饲养,屠宰加工和销售,请问:我公司从牧民手中收购成品牛羊,再进行三个月以上的育肥饲养,然后屠宰加工销售,是否可以按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的规定,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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