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房产税计税基数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房产税计税基数

留言时间:2021-08-18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你好:现想咨询下我单位固定资产中有一房屋折旧年限20年现已使用12年,计提折旧超过一半,我单位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1986]137号 ) “第六条 房产税计税依据,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折旧费未提足一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三十,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四十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可不计征房产税。”条款按固定资产原值扣减40%后计算缴纳房产税,是否可以这几样计算房产税,相关使用的法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麻烦请文字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8-23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一是,企业是否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是征免房产税的前提条件。二是,企业是否提足折旧,是指企业是否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如果是按照其他的规定,计提折旧,即使提足折旧,也不能享受不计征房产税的政策。三是,2001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已经废止。其征免税的前提不存在了,依此制定的房产税减免政策无法执行。所以, 当纳税人按照其他的规定,提足折旧,也要缴纳房产税。四是,关于“折旧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计算纳税”的规定的执行问题,其遵循的原则与以上三条所述完全一样,即只有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年限计提一半折旧的,才可以按照第六条规定享受“减除房产原值百分之四十”的优惠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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