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所有民族自治的地方分享减免部分可以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的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所有民族自治的地方分享减免部分可以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06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所有民族自治的地方分享减免部分可以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请以文字的方式回复,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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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9-10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纳税人电话联系,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具体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是否能与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后,可以再叠加享受新政发〔2012〕48号规定的民族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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