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发票相应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发票相应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26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国务院下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要求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代付农民工工资,但分包单位账户未收到农民工工资部分相应资金,因不能满足四流一致要求,该部分资金分包单位无法向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造成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资金无成本发票,咨询当地税局,税局表示按照谁的工人谁支付工资原则应该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样分包单位才能开具相应发票。但此做法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有冲突。针对以上农民工工资到底如何支付及分包单位如何开发票问题,请给与解答,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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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9-29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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