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成本法核定农产品扣除纳税人的实际农产品耗用率与税务局规定的农产品耗用率差额怎么办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扣除纳税人的实际农产品耗用率与税务局规定的农产品耗用率差额怎么办

留言时间:2021-09-29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进行调整,企业能自行调整上一年度多抵或少抵值税进项税额吗?进行调整有时间规定吗?(比如必须是当年12月或次年1月)如果晚了会有滞纳金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10-11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每年的2月15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本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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