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12366:建筑企业预收款开发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建筑企业预收款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1-11-11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请问建筑企业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开具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税务12366

答复时间

2021-11-19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以上问题所述,如未发生纳税义务,你单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建筑服务预收款>编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出台在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后,是否冲红预收款不征税发票的政策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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