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12366:增值税视同销售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1-11-25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A企业是一家施工单位,自有部分机械(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从甲方承揽了一项市政工程项目110万元,因机械设备不足,所以租用个人施工机械(连人带车),与个人机械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包油料(30万元机械使用的柴油)施工款项70万元(A企业与个人结算),个人提供工程发票70万元。请问,这个包油料对于A公司来说是否要增值税视同销售?如果是视同销售,那A企业税负是否会大幅增加(因为在此项业务中A企业的进项和成本是获取的30万元油费,70万元工程服务发票,收入是给甲方开具的110万的施工款项需要开具发票,若30万元油费也要视同销售,那企业30万元购进的油对应的收入不光是工程服务收入,还有油料销售收入,企业在110万元收入的基础上还要增加30万元,而增值税进项和成本并未增加,这是否违背增值税链条税的概念,企业增加的收入和税负是否合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税务12366

答复时间

2021-12-02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问题所述,您单位与施工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的用于该项市政工程的油料(30万元机械使用的柴油)无需视同销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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