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税务局:2022年惠企税费政策案例梳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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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惠企税费政策案例梳理(一)

发布时间:2022-09-26 17: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案例1

株洲某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案例】株洲某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属期2022年4月申报产生增值税留抵税额590万元,因符合条件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优惠(减免)政策,同年5月申请退还该笔留抵税额,5月27日申请的退税额到账。

案例2

株洲市某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增值税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二百九十一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案例】株洲市某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营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该公司已于今年5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91万余元。

案例3

株洲某机械深孔加工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8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干货】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案例】株洲某机械深孔加工有限公司,行业:制造业,所属期2022年3月申报产生期末留抵税额0.8万元,因符合条件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优惠(减免)政策,同年4月申请退还该笔留抵税额,4月28日申请的退税额到账。

案例4

株洲某车厂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干货】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案例】株洲某车厂,是一家从事摩托车整车制造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划型类型为微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该纳税人于2022年4月申请退还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11万余元,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2.4万余元。

案例5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提前退还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政策干货】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案例】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业的公司企业划型类型为中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该公司于2022年5月份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10余万元。

案例6

株洲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政策干货】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案例】2022年5月10日,株洲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按照17号公告办理退税3673万余元,该公司2022年累计按17号公告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3673万余元。

案例7

湖南某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326万余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政策干货】

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案例】

湖南某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为大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第一条: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按照文件精神及时组织人员对该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自主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326万余元。

案例8

株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政策干货】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案例】

2022年8月10日,株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21号公告办理退税2万余元,该公司2022年累计按21号公告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3万余元。

案例9

株洲某中央空调阀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三十三万余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案例】株洲某中央空调阀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2022年3月购进不动产(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3万余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允许纳税人进行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对纳税人留抵税额33万余元,允许进行留抵退税申请。2022年5月13日,纳税人已完成留抵退税申请并成功退至银行账户。

案例10

 株洲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一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案例】株洲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公司至今年7月已加计抵减进项税额1.1万元。

案例11

湖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受生活性服务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一万七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案例】湖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住宿和餐饮服务、物业管理、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的规定,该公司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2022年1-7月享受加计抵减1.7万元。

案例12

湖南有线某网络有限公司享受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干货】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湖南有线某网络有限公司,行业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经营范围为电视节目传输、数据传输、电子商务、网上增值业务及其相关业务。2022年1-7月享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税销售额为178万余元。

案例13

湖南有线某县网络有限公司

享受增值税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干货】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

湖南有线某县网络有限公司为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某县有线电视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有线电视基本业务:广播电视节目的收转和传送、模拟电视、数字电视、立体电视、高清晰度电视;有线电视的扩展业务:加密电视、付费电视、图文电视、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视会议、数据广播、音频点播、准视频点播、视频点播等服务的纳税人。按照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该企业2022年已享受增值税减免3.4万余元。

案例14

株洲市芦淞区某书社享受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三万七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干货】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芦淞区某书社,是一家主营图书、报刊零售的个体经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该纳税人自2022年1月至6月根据该条规定已享受增值税免征税额3.7万余元。

案例15

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

享受宣传文化税收优惠二千二百九十二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是一家从事图书、报刊零售的公司。2022年1-7月按规定享受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2292万元。

案例16

芦淞区某电脑科技经营部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二万二千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芦淞区某电脑科技经营部,是一家从事服装批发的个体经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自2022年1月至6月根据该条规定已享受增值税免征2.2万余元。

案例17

茶陵县某餐饮店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茶陵县某餐饮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一季度免税销售额为14.5万元,减免税额0.4万元,第二季度免税销售额为16万余元,减免税额近0.5万元。

案例18

茶陵县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税额七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干货】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案例】茶陵县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经营范围为粮油收购、储存、经营、加工、销售;饲料原料销售;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服务;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农资产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2022年享受了该优惠政策,免税销售额为247万余元,减免税额7.4万元。

案例19

株洲某商贸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一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干货】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五金产品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自2022年1月至6月根据该条规定已享受增值税免征税额1.3万元。

案例20

攸县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享受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七万余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案例】

攸县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享受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2月7日享受减免税额近7万元。

案例21

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实行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政策干货】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案例】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的公司,按月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在2021年8月以前,纳税人需将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不同的申报表上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纳税人所属期2022年1月至7月的增值税已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整合在同一张申报表上进行了申报。

案例22

湖南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实行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案例】湖南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香料、保健用品、化妆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服务、产品销售及进出口业务;香料生产、加工业的开发;肥皂及合成洗涤剂、香料、香精的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清洁用品、香精及香料、办公用品、日用品、保健品的销售。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所属期2022年1月至7月的增值税已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整合在同一张申报表上进行了申报。

案例23

株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受住房租赁政策优惠一万七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政策干货】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今年1月按照该条规定减免增值税1.7万余元。

案例24

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客运分公司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

【政策干货】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客运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客运、汽车客运出租;县城区公交营运;房屋租赁;普通货运;二类机动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7月按规定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192万元。

案例25

湘运集团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十三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

【政策干货】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湘运集团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长途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对该纳税人进行全面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该单位2022年1月至7月累计享受减免增值税33万元。

案例26

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万二千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政策干货】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快递服务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今年已根据该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金额达4.2万元。

案例27

攸县某快递有限公司享受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优惠两万元【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政策干货】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攸县某快递有限公司享受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享受税收减免金额2万元。

案例28

株洲醴陵某玻璃有限公司某员工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两千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政策干货】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株洲醴陵某玻璃有限公司某员工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将2021年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3515元单独计算纳税。13515/12=1126.25元, 按照月度税率表,适用3%税率,速算扣除数0。2021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3515*3%-0=405.45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0.2万元。

案例29

湖南某劳务有限公司某员工享受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政策干货】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湖南某劳务有限公司某员工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71700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符合享受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条件,因此免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案例30

湖南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某员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

【政策干货】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湖南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某员工照护1名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享受该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从2022年1月所属期起每月按1000元定额扣除。

案例31

株洲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政策干货】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株洲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是株洲市某区一家主要经营金属构件及橡胶制品加工、销售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有关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即其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度株洲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要求。若其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其应纳税额44万元。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额为15万元。

案例32

株洲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三百余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政策干货】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株洲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1月8日登记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研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该公司2021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82.04元,全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37.05元。按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了企业所得税333.46元的优惠。

案例33

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百七十一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政策干货】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案例】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低压电器、日用电器产品、金属制品、硬质合金制品、厨房用具、五金工具的生产、销售;电线电缆销售;货物运输服务。2021年三季度按规定享受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171万元。

案例34

株洲市芦淞区某老年养护有限公司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七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干货】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案例】株洲市芦淞区某老年养护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的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纳税人根据该条规定已在2022年预缴申报中减免企业所得税7万余元。

案例35

湖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享受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二十二万元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干货】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湖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招用了25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2021年减免税额22万元。

案例36

湖南某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招用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优惠九万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干货】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

湖南某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对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减征企业所得税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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