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罚款0.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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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2.07.04-2022.07.10)

发布时间 : 2022- 07- 12   10 : 1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2.07.04-2022.07.10).xls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合税稽罚 (2022)16号 合税稽罚 (2022)17号 合税稽罚 (2022)18号
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案件名称 其他违法 其他违法 其他违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合肥***培训中心 合肥***教育培训学校 合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340103740862642F 523401***3353U 9134010***503X0
处罚事由 其他违法 其他违法 其他违法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结果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能够诚恳认识到存在的错误,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并认真配合检查人员查找资料,核实情况,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努力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合计7098851.98元百分之二十罚款1419770.40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鉴于你单位已预缴2018~2019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委员会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减轻处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的罚款596851.8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委员会审理,决定对你单位已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839110.72元不予处罚,未扣缴部分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77374.90元。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支付宝及主要负责人个人卡号零星收取学费情况,积极预缴税款,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合计1675737.14元百分之二十罚款335147.43元。
公示期限 一年 一年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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