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2〕55号
济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4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4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49号
济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HMB9R):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1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取得四川交投国储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7月26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煤炭*煤,发票代码:5100181130,发票号码:01519163、01519164,金额合计:17979741.38元,税额合计:2876758.62元,价税合计:20856500.00元),2018年9月21日取得徐州矿务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煤炭*煤,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872554-29872596、29177186-29177203,金额合计:59788841.60元,税额合计:9566214.4元,价税合计:69355056.00元)。
经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你单位于2018年7月30日认证抵扣四川交投国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5100181130,发票号码:01519163,税额合计:1393103.45元),2018年8月30日认证抵扣四川交投国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5100181130,发票号码:01519164,税额合计:1483655.17元),2018年9月29日认证抵扣徐州矿务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872576-29872595,税额合计:3186206.80元),2018年10月31日认证抵扣徐州矿务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872554-29872575、29872596,税额合计:3627724.03元),2018年11月28日认证抵扣徐州矿务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197186-29197203,税额合计:2752283.57元)。
经查询你单位2018年度的银行流水,未发现你单位向四川交投国储商贸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金额合理的支付记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补缴2018年7月增值税1393103.45元、2018年8月增值税1483655.17元、2018年9月增值税3186206.80元、2018年10月增值税3627724.03元、2018年11月增值税2752283.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7517.24元、2018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3855.86元、2018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3034.48元、2018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3940.68元、2018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2659.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拟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313981.1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7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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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拟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313981.13元。...
你单位收到东营市悠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万通石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