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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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山东骏阔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2〕96号

山东骏阔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6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2〕67号

山东骏阔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NWQHJ2P)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7299号-7 )2018年12月26 日至2019年06月30 日特定涉税事项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收到东营市悠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胜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沛县配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沛县纽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沛县莲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射阳县盘湾镇殿杰煤炭经营部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金额合计97,613,888.02元,税额合计13,359,536.54元,价税合计110,973,424.56元。你单位2019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向邹平创源商贸有限公、邹平县美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邹平日有贸易有限公司、邹平鲁晋蒙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60份,金额合计75,709,720.66元,税额合计12,113,555.29元,价税合计87,823,275.95元,货物名称为“*煤炭*煤”。你单位购进货物主要为有机化学原料,对外销售货物全部为“*煤炭*煤”,购进、销售货物名称背离。你单位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判定为走逃(失联),无实际经营地址,大宗交易未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60份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骏阔商贸有限公司失联证明

2.税务登记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销项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5.进项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6.发票领用信息查询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送达山东日耀经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2〕97号

山东日耀经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6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6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2〕68号

山东日耀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NWWR23L)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1799号-1 )2018年12月26 日至2019年06月30 日特定涉税事项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收到盘锦波海石化有限公司、大连中油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沛县纽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东营市悠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沛县配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东营亚通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利华益利津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沛县莲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山东诚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射阳县盘湾镇殿杰煤炭经营部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43份,金额合计112,497,370.79元,税额合计15,251,937.39元,价税合计127,749,308.18元。你单位2019年2月23日向邹平县和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邹平日有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山蒙经贸有限公司3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40份,金额73,627,821.32元,税额11,780,451.76元,价税合计85,408,273.08元,货物名称全部为*煤炭*煤”。你单位购进货物主要为有机化学原料,对外销售货物全部为*煤炭*煤”,购进、销售货物名称背离。你单位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判定为走逃(失联),无实际经营地址,大宗交易未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43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40份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协助查询答复书

2.失联证明

3.税务登记表

4.情况说明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销项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7.进项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8.进项发票抵扣凭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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