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经侦:骗取留抵退税,既可“刑”又可“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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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留抵退税,既可“刑”又可“拷”

泰安经侦  2022-08-24 22:58 发表于山东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国家为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企纾困采取的重大举措,但与此同时,有个别企业似乎看到了“商机”,挖空心思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泰安经侦在此提醒广大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骗取留抵退税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更可能触犯刑法罪名,这一行为既可“刑”又可“拷”。

那么骗取留抵退税可能触犯那些罪名呢?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可能涉嫌逃税罪。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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