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上述税费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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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3223号

发布时间: 2022-09-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 3223号

青岛***五金机械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0***2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86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707292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86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2〕864号

青岛***五金机械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02***449299)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起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即墨市***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于2019年1月23日走逃(失联)。检查组于2022年7月8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取得青岛恒昌辉宇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1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3702152130,发票号码03718925,金额99824.79元,税额16970.21元,价税金额116795.00元;发票号码03718926,金额99824.79元,税额16970.21元,价税金额116795.00元;发票号码03718927,金额99423.08元,税额16901.92元,价税金额116325.00元。在2016年1月认证抵扣税额50842.34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补缴2016年1月增值税50842.34元。你单位于2017年6月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进项税额转出50842.34元,本次检查不再做补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至四条规定,应按7%税率补缴2016年1月城建税3558.9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按3%费率补缴2016年1月教育费附加1525.27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按2%费率补缴201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016.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上述税费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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