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截至本次检查累计发现应补缴税款合计未超过10万元,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暂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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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416号

发布时间: 2022-10-1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416号

***(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JB7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2〕121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2〕121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2〕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2〕1213号

***(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JB791)

我局(所)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中山市小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4月27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3388807,价税合计95145.50元。中山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5月9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0723109,价税合计79254.80元。中山市轻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4月4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59368583-59368585,价税合计211558元。中山市紫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2月9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68731725-68731729,价税合计367556.87元。中山市雯雯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4月12日,发票代码4400171320,发票号码68779400-68779403,价税合计243667.34元。中山市文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4月13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2351427-72351435,70672888,价税合计817692.51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的发票。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8年账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对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572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截至本次检查累计发现应补缴税款合计未超过10万元,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暂不予追征。以后检查如发现其他违法问题,与本次(及之前)检查累计应补缴税款合并计算后,累计补缴税款超过10万元且未超过五年追征期的,将对本次(及之前)应补缴税款合并追征,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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