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地块及附着物,与他人合意对外销售使用权房屋并收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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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499号

发布时间: 2022-09-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2年499号

郑某(纳税人识别号码:L370224********1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2〕11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7121)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2〕11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2〕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2〕112号

郑某(纳税人识别号:L370224********1817):

对你(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通过司法拍卖取得金沙路1号地块及附着物,与他人合意对外销售使用权房屋并收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1105673.27元,增值税1512810.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4063.66元,教育费附加78884.4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2589.63元,个人所得税758315.73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3410.8元,房产税541265.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以0.5倍罚款1780431.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498号

发布时间: 2022-09-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2年498号

杨某某(纳税人识别号码:332601********2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2〕11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7121)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2〕11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2〕111号

杨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32601********2217):

对你(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与他人合意对外销售使用权房屋(金沙路1号)并收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27381.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以0.5倍罚款613690.86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497号

发布时间: 2022-09-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2年497号

**(纳税人识别号码:370202********07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2〕110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7121)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2〕110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2〕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2〕110号

**(纳税人识别号:370202********0759):

对你(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与他人合意对外销售使用权房屋(金沙路1号)并收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990852.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以0.5倍罚款495426.2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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