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624号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7 16:41: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798):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2〕79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穗税三稽检通一〔2020〕403号)。经联系,你单位没有按要求前来我局接受检查,存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广东省大数据应用平台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生产要素信息、征稽联动信息等资料;
2.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提供的该单位的登记账户(账号:744302*******211425)的资金往来流水;
4.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1〕1287号),要求你单位提供账册、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公告送达已于2022年1月28日期满,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提供资料;
5.我局于2022年8月2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三稽限改〔2022〕28号),要求你单位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公告送达已于2022年9月1日期满,该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4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2〕7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2〕7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9月7日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2020年8月3日至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