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安徽某运输公司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虚列支出进行偷税,罚款0.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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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2.07.25-2022.07.31)

发布时间 : 2022- 08- 02   09 : 2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2.07.25-2022.07.31).xls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合税二稽罚 (2022)26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虚列支出进行偷税,对两种违法行为“择一重处”,

案件名称 发票违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94647K

处罚事由 其他违法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结果 决定按偷税减轻处以应追缴的增值税67387.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17.12元、企业所得税163858.51元0.2倍罚款,即13477.48元、943.24元、32771.70元,合计47192.42元。

公示期限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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