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隐瞒收入,账外经营,合计未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6506197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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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11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160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160号

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7554641J):

  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3月10日对你公司(地址:闽清县***村)2010年7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我局取得关于你公司《现金收支明细》、《建成砖厂月报表》等材料,经过调查为你公司法人代表翁某某整理的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内账。经过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于2012年至2018年通过隐瞒收入,账外经营,合计未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65061972.38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计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65061972.38元,你公司应缴纳增值税税额2439558.61元,你公司已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 414806.67 元 ,应补增值税2024751.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合计追缴该公司城建税 101237.60元、教育费附加 60742.56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40495.03元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4号),你公司行业为制造业,依法应按照5%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后你公司上述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777750.2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43164.2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共计 734585.9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8日

关于送达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11时0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2〕18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2〕18号     

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554641J):

  经我局于2021年12月17 日至2022年6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闽清县***村 )2010年7月1 日至2020年2月20 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2012年至2018年通过隐瞒收入,账外经营,合计未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65061972.3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公司法人代表翁某某整理的闽清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内账即《现金收支明细》、《建成砖厂月报表》两份材料、对应年度的申报表及相关人员的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税数额2860575.49元处1倍罚款,即2860575.49元。详见附表。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60,575.4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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