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14 15:27: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130D):
因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且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并不存在你公司,因此无法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 税通 〔2021〕 603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 税通 〔2021〕 1390 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 税通 〔2022〕 1391 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 税通 〔2022〕 933 号)、
《责令限改通知书》(惠税一稽 限改〔2022〕 7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惠税一稽限改〔2022〕74号
惠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511130D)
你(单位)发票违法,其他违法,发票违法,其他违法,你(单位)取得广州盛昌广告有限公司2019年1月10日开具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14335499—14335501)、广州似东广告有限公司2019年1月10日开具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36068449—36068451)、广州邹秀广告有限公司2019年1月10日开具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800104,发票号码22796028—22796030)是虚开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9月6日前向我局提供对应发票入账的会计账册、记账凭证,2019年度成本核算账务资料、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等进行纳税调整及成本核算。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材料,视为逃避税务检查和拒不提供纳税材料,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核定你公司应纳税额。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九月二日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12月与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莞市***投资...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