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东莞某电子公司偷税,税局拟罚款1.5倍逾4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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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稽公告〔2022〕154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10:22: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稽公告〔2022〕154号(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oc

东税稽罚告〔2022〕134号(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东税稽罚告〔2022〕134号

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9***3241757):

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镇***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江西兴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兴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宏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虚开的8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5,719,595.50元,税额合计14,572,331.40元,价税合计110,145,513.72元。

你公司已持上述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572,331.40元。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你公司已于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9,302,685.28元。上述发票均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各地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协查函及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涉案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2)银行流水资料,证明资金回流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4,572,331.4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8,616.5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7,325,671.32元,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罚款合计48,939,928.9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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