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湛江市***石化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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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湛江市***石化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7 16:49: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湛江市***石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湛税稽处[2022]1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稽处〔2022〕18号

湛江市***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M35P)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9月20日对你公司(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通过虚构资金往来的形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合计10,410,679.49元,税额合计1,353,388.35元,价税合计11,764,067.84元)。通过虚构资金往来的形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0份(金额合计59,067,832.70元、税额合计7,678,818.12元,价税合计66,746,650.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接受上游8家公司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为下游11家公司开具6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调整增加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75,045.15元,调整增加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35,634.34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相关账簿账页凭证、合同及纳税申报资料等证明你公司接受佛山市海利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并已抵扣税款;证明你公司为湖南志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公司开具上述6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公司提供的库存商品及成本类账页、凭证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证明你公司依据取得的虚开发票进行成本结转,且你公司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你公司与湖南志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公司之间的相关合同、货物签收回执,业务款项结算情况,相关账簿账页及凭证资料证明你公司购销业务及物流运输信息情况。

(3)检查人员外调取得的资料和物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所调查车辆权属公司均未发生购销合同所列运输业务。

(4)你公司账簿资料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相关交易资金已形成回流。

(5)湖南外调取得的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湖南合群创建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志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稳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由彭润阳实际控制,并接受你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我局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稽税通[2022]3号),你公司一直没回复,证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资金回流提供证据。

(二)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少申报缴纳印花税93,676.50元。

1.你公司2019年度与浙江舟山旺达快捷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合同总金额28,557,668元;与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公司等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46,330,024.70元。2019年应缴纳印花税合计22,466.40元,你公司2019年没有缴纳印花税,因此应补缴印花税22,466.40元。

2.你公司2020年与舟山旺达快捷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合同总金额116,854,954.53元;与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公司等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137,364,593.45元。2020年应缴纳印花税76,266元,2020年已缴纳印花税5,055.9元,因此应补缴印花税71,210.1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2019年与浙江舟山旺达快捷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的复印件,与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公司等公司签订销货合同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19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情况。

(2)你公司2020年与浙江舟山旺达快捷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的复印件,与武汉聚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销货合同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0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情况。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通用申报表》和《净入库查询》,证明你公司2019年少缴印花税22,466.4元和2020年少缴印花税71,210.10元。

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合计10,410,679.49元,税额合计1,353,388.35元,价税合计11,764,067.84元)以及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0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59,067,832.70元、税额合计7,678,818.12元,价税合计共66,746,650.82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少缴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经综合计算,追缴你公司2019年增值税579,001.55元、2020年增值税774,386.80元,税款合计1,353,388.35元。

(三)关于少缴增值税附加税费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照实际应补缴的增值税随税征收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0,530.11元、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54,207.08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实际应补缴的缴增值税随税分别征收2019年度教育费附加17,370.05元、2020年度教育费附加23,231.60元;征收2019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1,580.03元、2020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5,487.74元。

(四)关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综合计算,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70,343.49元(其中2019年1,447,170.38元、2020年1,223,173.11元)。

(五)关于少缴印花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印花税合计93,676.50元(其中2019年22,466.40元,2020年71,210.10元)。

(六)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公司共应补缴税费合计4,279,814.95元(579,001.55+774,386.80+40,530.11+54,207.08+17,370.05+23,231.60+11,580.03+15,487.74+1,447,170.38+1,223,173.11+22,466.40+71,210.1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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