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1-08 14:40: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惠州市中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2MA52BGCAX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税一稽罚〔2022〕10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8日
附件:
惠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税一稽罚〔2022〕10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税一稽罚〔2022〕109号
惠州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CAX0)
经我局(所)于2022年07月26 日至2022年08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号 )2021年01月0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涉税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2021年王某生以1,280,000元转让不动产惠州市惠城区桥东东江新城旭日二路9号丽景新天花园9号楼15层02号房给郑某豪、王某怡。2021年5月30日郑某豪与你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装修工程协议书》(惠州市惠城区***号房,装修费用146,000元),郑某豪现金支付装修订金2,000元。2021年5月30日你司向王某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909211,发票号码:18128678,金额85,148.51元,税额851.49元,价税合计86,000元,劳务名称:建筑服务*装修款,装修服务工程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房)。2021年6月27日郑某豪转账支付装修款86,000元至你司(建设银行尾号0103账户)。上述装修工程于2022年3月开始施工,至今未完工,装修款项尚未结清。经金三系统查询,2021年5月31日王某生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成本共1,086,828.94元(含上述发票成本86,000元)。2022年6月30日郑某豪、王某怡代王某生更正申报产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除成本为1,000,828.94元(1086828.94-86000),补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7,200元,滞纳金3,336.80元(税收完税证明No.344135220600009518)。你司与王某生无业务往来,与郑某豪签订《装修工程协议书》,收取郑某豪支付的装修订金及装修款,向王某生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2、你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询问(调查)笔录。
3、你司提供的上述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你司提供的《收据》复印件及你司建设银行尾号0103账户2021年6月资金交易明细资料。
上述1至4项证据资料证明你司2021年5月30日向王某生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违法事实。
你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经过复核,对你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2、你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询问(调查)笔录。 3、你司提供的上述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你司提供的《收据》复印件及你司建设银行尾号0103账户2021年6月资金交易明细资料。上述1至4项证据资料证明你司2021年5月30日向王介生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反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项“虚开发票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司开具上述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违法程度严重,决定对你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八日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12月与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莞市***投资...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